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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