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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安徽省长丰县人。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周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何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想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与三被告解决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