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育与贺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育,贺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育,男,生于1945年3月17日,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地税局家属院内。被执行人贺志荣,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安家坪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李文育与贺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荣支付申请人李文育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贺志荣于2015年4月14日支付申请人李文育案件款65090元,剩余案件款43491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