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赤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学阳、苏英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赤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学阳,苏英丽,宋玲玲,张学毅,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宪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赤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阳。被执行人苏英丽。被执行人宋玲玲。被执行人张学毅。被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号。被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号。被执行人杜宪财。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商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被执行人位于文化西路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位于文化西路-193-7号-B301、文化西路-193-7号-C1至C2、文化西路-193-7号-D2、文化西路-193-7号-D3、文化西路-193-7号-D4、文化西路-193-7号-D6(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20952、2008020952-1)房产及被执行人杜宪财所有的位于文化西路-193-7号-D7(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17143)房产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位于文化西路-193-7号-B301、文化西路-193-7号-C1至C2、文化西路-193-7号-D2、文化西路-193-7号-D3、文化西路-193-7号-D4、文化西路-193-7号-D6(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20952、2008020952-1)房产及被执行人杜宪财所有的位于文化西路-193-7号-D7(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1714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