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