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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