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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振兰与刘万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宋振兰。被告刘万海。委托代理人丛艳。原告宋振兰与被告刘万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振兰、被告刘万海及委托代理人丛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振兰诉称,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在李应林家打扑克发生口角,被告上来就踹原告一脚。又用竹板打原告的手,把原告打的心脏病复发。后来被告的媳妇冯贵珍将原告送到东丰县医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胸壁轻伤,左手背轻伤。被告只给县医院1000元钱,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1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万海辩称,2015年1月15日上午,我和原告一起打扑克,因为我和原告一伙输了发生口角,我说不玩了,我没有打原告。后来我爱人把原告送到医院,检查费花了530元,住院费花了1000元。我没有打原告,所以不同意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振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以此证明原告宋振兰花了2035.94元的事实。证据二、东丰县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宋振兰在东丰县医院住院9天、护理级别为二级的事实。被告刘万海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收据中包含护理费不应重复保护,住院费中包括原告垫付的1000元,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与被告无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万海申请王淑友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因打扑克发生口角,自己没有看到被告打原告的事实。被告宋振兰对王淑友证言有异议,认为他说的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和王淑友、庞树芹在王淑友家打扑克,因原、被告一伙被对方大雪了,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发生口角,进而由于10元钱发生争抢、撕扯,致使原告宋振兰受伤住院9天,被告刘万海只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检查费350元。故原告宋振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万海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1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振兰与被告刘万海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发生争吵,本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刘万海致使原告宋振兰受伤住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宋振兰在事件的发生亦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事实有东丰县公安局东丰派出所查处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在卷为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内赔偿原告宋振兰2141.48元(3671.48元{医疗费2035.94元、检查费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100元)900元、护理费(9天×108.59元)977.31元、误工费(9天×89.08元)801.72元,合计5244.97元的70﹪即3671.14元}减去被告刘万海已垫付1530元]。二、驳回原告宋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宋振兰已垫付)。由原告宋振兰承担15元,被告刘万海承担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