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宝双与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双,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双,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宝双与被告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刘宝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8260.5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刘宝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宝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未再经营,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代理审判员朱平生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莫罗勇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