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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覃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同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黄艳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静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陶某,农民。覃某诉陶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黄艳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覃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