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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祝风华、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祝风华,张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4号原告王艳红,女,农民。被告祝风华,女,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联校教师。被告张海平,女,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与被告祝风华、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