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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李纪明、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纪明,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15-1)-(15-6)。代表人:章震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20625003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明。被告: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法定代表人:李忠祝。被告:宁波东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渡村。法定代表人:孙新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法定代表人:娄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纪明、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纪明、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