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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骆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委托代理人黄文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梅跃云,湖北助残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骆某为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叶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骆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焱奇审 判 员  付焰明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