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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瑞平与李培林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平,李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培林,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培林有拆迁赔偿款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培林拆迁赔偿款37000元。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