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瑞平与李培林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平,李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培林,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培林有拆迁赔偿款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培林拆迁赔偿款37000元。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