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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余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巳交纳)。审 判 长  唐 涛代理审判员  骆丙娟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