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双,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