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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和景与胡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景,胡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杨和景。被告胡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景诉被告胡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景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和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和景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