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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鹤壁市鹤安同发联办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亮,鹤壁市鹤安同发联办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亮,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鹤安同发联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东。法定代表人杨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明亮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鹤安同发联办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明亮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法院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明亮的起诉。王明亮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鹤民立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城区法院进行审理。山城区法院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王明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