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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孟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孟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孟庆松,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孟庆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39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孟庆松名下银行存款814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孟庆松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庆松银行存款81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