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刘俊才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阿罗哈酒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才,沈阳阿罗哈酒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4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俊才,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阿罗哈酒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关学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译羚,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俊才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阿罗哈酒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俊才撤诉;2、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阿罗哈酒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