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李正林、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林,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傅桂明,陶光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18号。负责人权天香,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桂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光顺。上诉人李正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傅桂明、陶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李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4月16日向其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1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少君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