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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钟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某国、冯某勤、罗某文关于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冯某国,冯某勤,罗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钟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冯某国被执行人冯某勤被执行人罗某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某国、冯某勤、罗某文关于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勤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履行完毕(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向钟山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同意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书面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