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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姜传芬与陈海祥、丁立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芬,陈海祥,丁立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602-3号原告姜传芬。被告陈海祥。被告丁立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传芬与被告陈海祥、丁立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