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延声与梁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民一特字第20号申请人:梁某声,现住广州市。申请人梁某声要求宣告梁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某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父亲梁某甲自2002年4月1日离家后一直不归,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后家人多方寻觅仍不知其下落。梁某甲失踪至今长达十多年,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25年7月25日出生,原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百岁里64号,是申请人梁某声的父亲,自2002年4月1日离家后失踪,经家属多方寻找,至今没有梁某甲的音讯。另查,梁某甲与叶某是夫妻关系,于1954年10月5日生育一子梁某声,叶某于2013年8月17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寻找梁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梁某甲失踪长达十年多,经家属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梁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梁某甲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确认梁某甲死亡的事实。梁某甲的妻子已死亡,申请人作为其儿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