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7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梅、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782号302室。法定代表人苏慧聪。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名天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争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天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新浪官方微博“名天下茶业”中使用了4张图片,图片编号为19632028,内容是红茶茶叶;图片编号为19512014,内容是泡茶;图片编号为12259014,内容是茶;图片编号为A031048,内容是古树奇石。上述图片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所有,经其授权,原告取得上述图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和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上述图片作品,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4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元,合计40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授权委托书,证明富尔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授权原告行使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证明网站www.imagemore.com.tw已由富尔特公司注册使用。(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753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新浪官方微博“名天下茶业”中使用了4张图片,图片编号为19632028,内容是红茶茶叶;图片编号为19512014,内容是泡茶;图片编号为12259014,内容是茶;图片编号为A031048,内容是古树奇石,构成侵权。涉案图片展示在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并附有相应的著作权说明,明确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图片的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和主张索赔等权利。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800元。被告名天下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名天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提供的前述证据,由于证据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确认原告陈述的如下事实为本案事实: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侵犯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2014年9月30日原告委托调查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753号公证书所示,涉案图片(编号19632028、19512014、12259014、A031048)展示在富尔特公司互联网网站的简体中文栏目sc.imagemore.com.tw,并附有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版权申明。在图片上均有明显的水印“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图片右侧附有相关信息。被告名天下公司在其公司新浪官方微博“名天下茶业”上使用的4张图片,与富尔特公司网站上编号为19632028、19512014、12259014、A031048的图片相同。另查明,原告富昱特公司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800元。(发票号码02436416)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作者享有作品著作权。涉案图片上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的水印,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等字样。被告亦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明,故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富尔特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台湾公证机构及上海市公证协会公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原告富昱特公司作为富尔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富尔特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富昱特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富昱特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就涉案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的实体权利,当上述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名天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公司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讼争的编号为19632028、19512014、12259014、A031048的四幅摄影图片;二、被告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8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厦门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