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周德旺、周晓红、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周德旺,周晓红,杨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宝泉。委托代理人林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旺。法定代理人周晓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红。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维存。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石秀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洋。上诉人阳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鑫,被上诉人周德旺、周晓红的委托代理人周维存、石秀富,被上诉人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