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学与被告王家付、苏玉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八家户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及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348号原告:张正学。委托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八家户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家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祝峰,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付。被告:苏玉山。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亮,该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玉梅。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初。委托代理人:贾立军,该公司C30乌鲁木齐绕城高速(东线)公路项目第WRDX-1标段项目经理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学与被告王家付、苏玉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八家户村村委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84.50元,诉讼中减少诉请金额,受理费相应退还3434.50元。其余受理费50元,减半退还25元。应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人民陪审员 张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