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曾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曾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被执行人:曾富军。本院在执行赵志刚申请执行曾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富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过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