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芮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967号原告芮某。被告尤某。原告芮某与被告尤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某诉称,原、被��双方于××××年××月结婚,婚初双方还能彼此尊重,过得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差距过大,慢慢的开始出现矛盾,双方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产生分歧,对事对人的处理上长期以来一直在矛盾中,常常为此争吵不和,感情早已破裂。以前,原告碍于传统道德、工作、男人面子等因素,一忍再忍。如今原告已实在无法忍受,于2010年6月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13年4月,原告因病住院手术及化疗。病休期间,原告反复思考了婚姻问题,认为健康和自由是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为了尽早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能在有生之年生活的轻松快乐一点,哪怕只有一年的生命,也要全力争取自由。主要事实和理由可归纳为:1、被告不尊重亲情。原告一直把被告的亲人视作自己的亲人,被告始终做不到。2、被告不孝敬老人。到吴江工作后,每年的春节,原告几乎总是一个人回家陪父母和家人吃年夜饭,原告父亲几次在吴江人民医院住院,被告很少去医院探视;2007年原告的父母决定在吴江买一套二手房,因为钱不够,原告和被告商量拿出5万元给原告父母,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借给父母5万元或者在房产证上写上被告的名字,被告均不同意。3、被告不顾及原告的面子,还常常疑神疑鬼,搞得原告颜面全无、身心俱疲。4、被告不想领养孩子,也是一个重要的矛盾因素。5、在原告离家之前,家中的钱都是被告管的,春节给孩子的压岁钱、原告父母想在吴江买房子向原告借钱等都只能由原告向被告去借去求情;原告患结肠癌住院治疗,亲属给的红包都由被告全部要走,原告一次手术、六次化疗花费的医药费除了医保报销以外,自费部分也有10多万元,被告从没有拿过一分钱。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3、诉讼费可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芮某曾于2013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尤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并于同年10月17日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芮某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已满六个月,故于2015年4月17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尤某离婚。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被告尤某仍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原告芮某诉被告尤某离婚一案自上一次被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现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该案已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芮某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怡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