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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633号被执行人郑海洋。被执行人郑海洋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海洋履行案款3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对郑海洋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