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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元哲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元哲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法定代理人易江。被执行人元哲庆。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元哲庆物业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元哲庆给付79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元哲庆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元哲庆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795元及相应逾期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