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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