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叶娜娜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娜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45号罪犯叶娜娜,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15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娜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6304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娜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百日安全竞赛”获单项表扬一次,2014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娜娜2014年7月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630496元,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叶娜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娜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娜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叶娜娜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娜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