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海琴、赵洪江等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赵洪江,张祖兴,王红旗,张玉彪,张玉纯,张丽娜,刘建刚,周乃瑞,刘景禄,邵风山,李培新,鲁永波,林森,吕俊敏,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35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琴。申请执行人赵洪江。申请执行人张祖兴。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申请执行人张玉彪。申请执行人张玉纯。申请执行人张丽娜。申请执行人刘建刚。申请执行人周乃瑞。申请执行人刘景禄。申请执行人邵风山。申请执行人李培新。申请执行人鲁永波。申请执行人林森。申请执行人吕俊敏。被执行人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琴等15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北劳仲调字(2015)第0001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