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响、陈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响,陈永光,钟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梁响,男,1973年3月2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光,男,1955年12月20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钟琼芬,女,1955年3月11日生,现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响与被执行人陈永光、钟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钟琼芬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钟琼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73、21×××5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