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响、陈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响,陈永光,钟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梁响,男,1973年3月2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光,男,1955年12月20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钟琼芬,女,1955年3月11日生,现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响与被执行人陈永光、钟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钟琼芬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钟琼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73、21×××5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