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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丽霞与代治政、汪力愿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丽霞,代治政,汪力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丁丽霞,女,37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代治政,男,33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汪力愿,男,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5年5月5日19时00分许,被申请人代治政驾驶蒙AU***号小客车沿和平医院东侧巷子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医院门前右转弯时,与沿车站西街由东向西逆行索建军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至电动车乘车人的申请人丁丽霞受伤。被申请人汪力愿是该车车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代治政、汪力愿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乔治军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F****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