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裁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宏岭与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岭,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裁字第46号案外人唐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案外人周世全,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案外人林洪高,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案外人刘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孙宏岭,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周富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潘菊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宜立,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21号执行证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宏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民德公司在中国银行内江东兴支行帐户的存款4938680.52元;冻结民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营业中部9191帐户的存款1029436.76元;冻结民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营业部9090帐户的存款37642.40元。2015年1月15日,本院以(2015)成执字第190-1号执行裁定将民德公司在中国银行内江东兴支行的存款4938680.52元扣划至本院,将民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29436.76元、37642.40元扣划至本院。案外人唐明、周世全、林洪高、刘强以上述资产已抵偿给股东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唐明、周世全、林洪高、刘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唐明、周世全、林洪高、刘强申请撤回异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唐明、周世全、林洪高、刘强撤回对(2015)成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异议。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