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盛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龙,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农民。原告盛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婚生子谢某乙。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由于感情和性格不合,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自2014年正月原告不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现请求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谢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张可馨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婚生子谢某乙。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张可馨系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女儿。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谢某甲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盛某和孩子。不论是原告盛某还是被告谢某甲,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