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雷贞云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07号罪犯雷贞云,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樟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贞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榕刑执字第4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6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贞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雷贞云已于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雷贞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贞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雷贞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贞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