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与傅华容、贺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傅华容,贺秀珍,陈芳炳,陈才清,甘坤菊,陈凯,范昱麟,甘宏清,陶友珍,贺连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津津花园A座。负责人:刘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涛,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德才,银行职员。被告:傅华容。被告:贺秀珍。被告:陈芳炳。被告:陈才清。被告:甘坤菊。被告:陈凯。被告:范昱麟。被告:甘宏清。被告:陶友珍。被告:贺连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湖支行)与被告傅华容、贺秀珍、陈芳��、陈才清、甘坤菊、陈凯、范昱麟、甘宏清、陶友珍、贺连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东湖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华容、贺秀珍、陈芳炳、陈才清、甘坤菊、陈凯、范昱麟、甘宏清、陶友珍、贺连得价值315万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农行东湖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华容、贺秀珍、陈芳炳、陈才清、甘坤菊、陈凯、范昱麟、甘宏清、陶友珍、贺连得价值3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向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