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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樊长波与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长波,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长波,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门彦和,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樊长波因与被申请人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长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判决依据《辽宁省实施办法》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是在1998年土地二轮发包时预留的,虽原系荒地,因开荒多年已确认为村的机动地。《辽宁省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在本案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对此尚未颁布政策,在国家土地改革中对土地承包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整,颁布了相应的调整措施,必须遵照执行。该《办法》对本案承包合同具有溯及力,约束颁布前的行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对本案合同没有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驳回樊长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樊长波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樊长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长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