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简阳市永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缑兵、缑英、李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永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缑兵,缑英,李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凳镇东路121-127号。负责人钟传明,经理。被执行人缑兵,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缑英,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菲,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缑兵、缑英、李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