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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永宽、刘晓英与胡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宽,刘晓英,胡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宽。申请执行人刘晓英。被执行人胡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立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胡立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立所有的坐落武汉市武汉天地御江苑二期16栋/单元4层402室(合同备案号:市090009512)和被执行人胡立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武汉天地御江苑二期A8地块地下停车库栋/单元-2层395号(合同备案号:市100075523)房屋二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