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民三庭与刘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三庭,刘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刘保建。原告陈国武与被告刘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保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1900元,但刘保建一直未缴纳。本院民三庭于2015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