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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民三庭与刘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三庭,刘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刘保建。原告陈国武与被告刘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保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1900元,但刘保建一直未缴纳。本院民三庭于2015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