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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张某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石某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法定代表人付大伟,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岩,系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赵克山,系该村委会会计。第三人张某甲,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大伟的委托代理人石岩、赵克山、第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9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了承包费和承包期限,标明了四至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013年被告又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承包合同,此合同的签订,将原告承包的山地一部分重复发包给第三人。即合同的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奔啦头”以下到张某甲开荒地北边有刺槐树归石某某所有,而被告却将这块地内树归第三人所有。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与张某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程序,属于重复发包,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被告与张某甲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与村委会在2001年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当时石岩是村主任,赵克山是村支书,会计是王国库。合同规定的界限北至“奔啦头”,下面的刺槐树归原告所有。2011年与张某甲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规定的四至中北至“奔啦头”下面,没有刺槐树,因为已经在2001年归石某某所有了。我们村委会认为这两份合同的四至不发生冲突,也没有交叉。两个合同都有效。第三人张某甲辩称,争执的这块地上所栽的树,是第三人父亲在2001年之前承包时就栽的树,就栽在“奔啦头”下边坟地那块。但是村上与原告写合同时没给被告家里信,就把四至给定了。刺槐树是第三人家的,石某某曾经想把这几棵树放了开荒,第三人没同意,树就没放。第三人认为,第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有效。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凌海市某某镇毛屯村民委员会(现已经合并为荒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将位于该村东山山林承包给原告石某某。合同约定了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费等。该地块位于第三人张某甲开荒地东侧沟里,沟里有刺槐树。在沟的上方有一山头,称为“奔啦头”,该山头下方是一坟地,面积约2-3亩,有刺槐树。南邻张某甲承包荒地北边界。石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三项约定“奔啦头”以下到张某甲开荒地北边有刺槐树归石某某所有。2011年1月10日,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荒地承包合同,将上述所称的荒地继续发包给张某甲经营,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和承包费以及承包四至范围。其中北界为“奔啦头”下边。现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北边界线侵占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中,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追加张某甲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的确认,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被告提供的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本院现场勘察图和照片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凌海市某某镇荒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明确,双方承包地相邻部分未发生重叠交叉,未重复发包。故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争执地块上的刺槐树所有权,非本案所予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铁    龄代理审判员 艾娜人民陪审员张志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文    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