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廖林军与许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林军,许小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廖林军,男。被告许小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林军诉被告许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廖林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林军承担。审 判 员 曾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