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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孝之与刘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之,刘顺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徐孝之,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顺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之与被告刘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孝之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之撤回对被告刘顺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孝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