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炜与于腾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朱炜,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于腾蛟,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炜诉被告于腾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朱炜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