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三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