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刑初速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速字第1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杜某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1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情况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崂山检公刑速诉(2015)18号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于2014年7月至9月,先后三次在其驾驶的鲁BF73**号起亚牌轿车上,容留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霍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