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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昆鹏、张浩,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福利,宿迁市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鲲鹏、被告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利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行认识并恋爱,认识一年后于2010年9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司某乙。由于被告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生完孩子后,对原告看不顺眼,也不愿照顾孩子,被告也开始对原告逐渐冷落,并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了缓和夫妻关系,与被告商量后决定生二胎,但是被告仍以极端变态的心态限制原告生活,经常因为琐事辱骂原告。2015年1月1日,原告同学为了给原告庆祝生日,送了一盒蛋糕到原告楼下,被告不仅不让原告接收蛋糕,并且对怀孕3个月的原告进行暴力殴打,控制了原告3天,1月4日才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药物保胎,但是考虑到优生优育,原告已经进行流产手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司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被告司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夫妻感情很好。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母亲因为带孩子问题引发矛盾以及原告是独生子女、其父母想让孩子随原告姓赵。原告说的元旦那天我并不在家,也从没有打过原告,宝宝还小,不能没有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司某乙,现原告以被告父母重男轻女引发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及孩子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