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爽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爽,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72号原告梁爽,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云,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组织机构代码73820458-7。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原告梁爽诉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爽诉称:200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694441),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号都心公馆办公楼(含商业)×层×××号(该地址为预售地址,初始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号院×号楼×××号)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在交付房屋7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2009年1月17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且原告已经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80127元,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号都心公馆办公楼(含商业)×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原告,预测建筑面积共85.3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561792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后,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告有权退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08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购房首付款1251792元,并且当日付清余款310000元。2009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建筑面积差结算协议》,约定被告于签署结算协议同时一次性收取涉诉房屋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房款18335元,结算后实测面积总房款为1580127元。原告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购房款发票。诉讼中,本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核实,被告已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号都心公馆办公楼办理了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同时,涉诉房屋无查封、抵押,其对应初始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号院×号楼×层×××号,预售登记人为原告梁爽。庭审中,原告表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结算单》,《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房屋建筑面积差结算协议》,《补充协议》,购房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以致引起讼争,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梁爽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案件受理费19021元,由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代 净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微信公众号“”